導讀
2021年12月28日,相互寶官方發(fā)布公告,稱因過去一年互助行業(yè)發(fā)生的重大變化,經過慎重思考和討論,相互寶將于2022年1月28日24時停止運行。
在相互寶此次通告之前,各家互助平臺已在過去一年內陸續(xù)關停。如今,相互寶宣布關停,意味著在中國發(fā)展了10年的網絡互助正式謝幕,隨之而來的,許多保險公司也陸續(xù)推出了大額醫(yī)療保障等類似相互寶的短期保險產品。但即使如此,許多人仍然對于相互寶等網絡互助計劃的關停扼腕,認為廉價的保障最終無法持續(xù),只能接受更為昂貴的商業(yè)保險。然相互寶等關停究竟為何?除了商業(yè)盈利預期、社會輿論等非法律因素,在法律和監(jiān)管上是否早已注定其關停的命運?本文擬對以相互寶為首的網絡互助計劃進行一次完整復盤,通過對相互寶等互助計劃的淵源、與保險的對比和監(jiān)管的政策變化等方面分析其關停的原因。
因篇幅限制,本文僅以相互寶為例進行探討。
一、
相互寶淵源及其法律屬性
(一)相互寶淵源
相互寶的前身是相互保,相互保是螞蟻會員(北京)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螞蟻公司”)和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以下簡稱“信美人壽”)聯合推出的一款互聯網相互保險產品,相采用“先保障后分攤”、“無資金沉淀”模式,即發(fā)生理賠事件時再向全體會員平攤收費。只要是芝麻分650分及以上、60歲以下的螞蟻會員即可加入,加入后如確診約定范圍內重癥,互助會員即可向相互保申請獲取最高30萬元額度的互助金。(在這個層面上,許多人會以為相互保是“互聯網+保險”的概念,即以支付寶的網絡流量引流人群投保信美人壽,但后文中將寫到,信美人壽在這里只是個幌子)
后因相互保運營存在監(jiān)管合規(guī)問題,信美人壽被保監(jiān)會約談、處罰后退出相互保,重新上線后的相互保更名為相互寶,由螞蟻公司獨立運營,轉變?yōu)橐豢罹W絡互助產品,其官方介紹的是基于“幫助他人,守護自己”的互助精神建立的互助共濟機制。然相互寶這類“在互助組織中有成員‘出險’時,全體成員共同平攤費用為‘出險成員’提供經濟保障”的模式本質為何,又是否與保險相似?
(二)相互寶和保險的區(qū)別
本文以下通過對比保險來說明互助機制的本質:
1、法律關系及風險分散機制不同
在相互寶會員簽署會員公約加入相互寶時,其已在會員與互助平臺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形成了多邊契約關系,即一種開放式風險分擔契約——只要符合條件的主體都可以加入網絡互助平臺參與,也可以隨時退出互助計劃。此情形下,互助會員和平臺經營者之間沒有發(fā)生風險的轉移,當符合互助條件的互助成員發(fā)生風險時,由全體成員共同分擔風險、分攤互助金額。而相互寶平臺本身僅承擔理賠申請核查及劃撥支付互助金、費用分攤等產品運營管理職責并享有向會員收取管理費的權利,但除固定比例的管理費外,本身并不承擔賠付或給付互助金責任。
在商業(yè)保險中,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成立的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投保人在支付保險費的同時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金的賠付責任。投保人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直接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相對的,投保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亦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義務。
2、組織性質不同
相互寶作為互助計劃,帶有公益性質。參與成員通過《相互寶成員規(guī)則》互相承諾提供互助保障。一旦有成員申領互助金,由全體參與會員共同承擔互助費用,分攤費用采取事后繳納分攤金的方式?;ブ脚_本身僅收取8%的管理費,用于維護計劃日常運營、理賠調查費等,不具有營利性(但目前的平臺經營者實際上均屬于營利性法人)。
而保險公司經營商業(yè)保險的目的在于營利,其收取的保費系其自身營業(yè)收入,如保險公司本年度實際賠付金額低于其收取的保費總金額,則相應差額即為其自身的凈利潤,且險資還可以進行投資賺取收益。
3、監(jiān)管機制有差異
在我國,保險行業(yè)屬于特許經營行業(yè),設立門檻較高。保險公司從設立、資格許可、日常運營、終止清算各個階段都受到銀保監(jiān)會的嚴格監(jiān)管。一旦有任何違規(guī)行為,保險消費者可直接向銀保監(jiān)會舉報。
而互助計劃目前在我國并無明確的監(jiān)管機關,平臺外部僅僅有所謂的行業(yè)自律公約予以管理,而平臺內部則主要通過平臺經營者制定和實施有關平臺規(guī)則予以自律管理。2016年12月16日,9家網絡互助平臺共同簽署了《中國網絡互助行業(yè)自律公約》,但該公約缺乏操作性強的指引性規(guī)則,難以保證平臺經營者予以遵照執(zhí)行。而在平臺內部,亦缺乏政府監(jiān)管部門的介入,實踐中往往是由平臺統(tǒng)一制定格式化平臺規(guī)則,并由會員以完全同意的方式簽署加入,會員簽訂上述格式合同,則意味著自愿接受互助平臺基于契約約定的管理。由上述內容也可知,平臺經營者在互助計劃中幾乎可以說是享有“自治權”。
4、法律適用不一致
除了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以外,保險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是目前審理保險案件中最主要依據的法律。保險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保險來源于海上保險,許多保險法的規(guī)定與民法體系中并不相同。比如保險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利益原則等,都會和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些差距,尤其是《保險法》中還包含大量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特殊傾斜保護性規(guī)定。
而若涉及互助計劃的訴訟,在司法中只能依據民法典的相關條文以及合同相關約定予以裁判。因為其本質上屬于互助合同,而不屬于保險,因此保險法上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保護的規(guī)定和司法判例,都沒有辦法依據和參照適用,僅能參照一般合同的裁判規(guī)則進行處理。[1]
5、保障穩(wěn)定性不同
相互寶的賠付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監(jiān)管規(guī)則硬性要求平臺不得對就互助金額向成員承諾剛性兌付,眾多互助計劃都會在其條款中注明“本計劃不是保險,我們不承諾您能夠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事實上,相互寶等互助平臺的陸續(xù)關停就是其不穩(wěn)定性最直觀的體現。相反,商業(yè)保險所推出的保險產品必須通過精算作出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銀保監(jiān)會近年來也已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jiān)管,保險公司的財務穩(wěn)定性具有充分保障。被保險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會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付。
[1] 案例:
在所謂的相互寶“賠審第一案”中,云南互助成員唐某因意外跌入3米深的洪澇溝中,造成雙股骨折,后陷入深度昏迷。相互寶平臺調查發(fā)現,該成員在加入前因皮肌炎長期服用激素類藥物“醋酸潑尼松片”,不符合健康要求,亦未如實告知平臺,故認定不予給付互助金。
事實上,盡管雙股骨折和皮肌炎并無因果關系,但倘若按合同條款之約定,相互寶予以拒賠并無明顯不當,但此案若在保險法體系中往往可以得到賠付。概因《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fā)生間有嚴重影響的才可以,否則不得以此為由拒賠。
(三)小結
因此可見,從法律屬性上而言,相互寶等網絡互助計劃并非保險,雖然兩者都可為參與者提供分擔風險、轉移損 失之功能,但從風險分散機制、監(jiān)管機制、法律適用等方面都與保險顯著不同。然非保險并非萬無一失,其與保險還是存在諸多相似,比如分散風險、資金池集中、面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等,若沒有加以監(jiān)管和規(guī)制而任由市場野蠻發(fā)展,很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動蕩。因此,對于監(jiān)管而言,面對類保險的新興事物,也從開始的無法可依到逐步監(jiān)管趨于嚴格的過程。
二、
網絡互助逐步納入監(jiān)管直至關停
(一)網絡互助計劃未納入監(jiān)管范圍,僅對保險機構進行監(jiān)管。
這個階段的監(jiān)管針對的是 “以保險名義經營互助”、“以互助名義經營保險”,換而言之,就是將保險與互助隔離,實質上仍然只是對保險業(yè)務的監(jiān)管。
1、不得“以保險名義經營互助”;2015年10月28日,原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互助計劃”等類保險活動的風險提示》[1](以下簡稱《風險提示》),在《風險提示》中,原保監(jiān)會強調了網絡互助計劃并非保險,亦未處于保險監(jiān)管范疇。對于部分非保險機構基于網絡平臺推出的意外傷害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等互助計劃,原保監(jiān)會認為應當在鼓勵滿足社會大眾多元化風險保障訴求的創(chuàng)新行為的前提下,保證“網絡互助與保險之間的涇渭分明”,不得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以免導致保險消費者將其與保險產品混淆。
該監(jiān)管思路下最典型的監(jiān)管實例即是信美人壽相互保案。信美人壽在實際經營層面不構成“保險人”僅僅是提供保險條款并履行相應的產品備案手續(xù),而實際運營工作均由螞蟻完成,即使沒有信美人壽這個名義上的“保險人”,相互保依舊可以按照既定規(guī)則運行。信美人壽保險在法律關系上,亦不構成“保險人”。所謂保險人,是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義務的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使得風險轉移給保險人。然而相互保所采用的事后分攤機制意味著互助金的承擔主體是全體會員,亦與信美人壽這一名義保險人無涉。
2、不得以“以互助名義經營保險”;2016年12月26日,為了化解潛在金融風險,原保監(jiān)會發(fā)布通知,針對部分主體以網絡互助計劃形式非法從事保險業(yè)務的現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整治工作通知》特別列明了以下違規(guī)現象:一是以互助計劃名義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承諾賠償給付責任,或誘導社會公眾產生獲取高額保障的剛性賠付預期,公開宣稱足額賠付和提取準備金,違規(guī)開展保險運營活動;二是違規(guī)使用保險術語,將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進行對比和掛鉤,混淆保險產品與互助計劃的區(qū)別;三是打著“保險創(chuàng)新”、“互聯網+保險”等名義進行虛假、誤導宣傳;四是宣稱互助計劃及資金管理受到政府監(jiān)管;五是以互助計劃名義收取保險費并非法建立資金池。
綜上所述,此階段監(jiān)管機構的基本立場是“網絡互助計劃并非保險”。在此基礎上,銀保監(jiān)會重點打擊的對象包括“以保險之名,行互助之實”以及“以互助之名,行保險之實”。值得注意的是,監(jiān)管機構在通過一系列的監(jiān)管政策及措施明確劃清互助計劃與保險的界限的同時,也就等于宣告了以相互寶為代表的網絡互助計劃無需接受銀保監(jiān)會監(jiān)管這一事實。
[1] 值得注意的是,原保監(jiān)會在《風險提示》中從經營原理、經營資質和經營風險等三個角度對網絡互助計劃和互助保險予以區(qū)別:
1.經營原理:互助計劃僅僅是針對成員提交的互助申請而向全體成員分攤小額捐助費用,主要體現的是社會公益性質,平臺經營者本身不得以此營利;相互保險則通過大數原則及精算公式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嚴格遵循保險經營的等價有償原理。
2.經營資質:互助計劃的經營主體并非經批準籌建的持牌機構,不具備合法的相互保險經營資質,而相互保險組織則必須經原保監(jiān)會批準設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后方可開展保險業(yè)務經營。
3.經營風險:現有網絡互助計劃由于經營主體沒有納入保險監(jiān)管范疇,其相關承諾的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獲得有效保障,財務穩(wěn)定性難以保障,且未建立完備的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容易引發(fā)會員糾紛,還有可能誘發(fā)詐騙行為,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二)將網絡互助計劃納入監(jiān)管范圍直至關停
在原保監(jiān)會多次發(fā)文明晰互助計劃并非保險從而引申出網絡互助不屬于監(jiān)管范圍的態(tài)度一時引來眾多爭議,有學者甚至質疑稱監(jiān)管整治措施實際為網絡互助規(guī)避法律監(jiān)管提供明確指引[1]。
2020年9月9日,銀保監(jiān)會在其官網刊發(fā)了《非法商業(yè)保險活動分析及對策建議研究》一文指出網絡互助平臺本質上具有商業(yè)保險的特征,但因無法律規(guī)定導致監(jiān)管缺失,相互寶、水滴互助等網絡互助平臺會員數量龐大,屬于非持牌經營,涉眾風險不容忽視,部分前置收費模式平臺形成沉淀資金,存在跑路風險,如果處理不當、管理不到位還可能引發(fā)社會風險。要把網絡互助平臺納入監(jiān)管,盡快研究準入標準,實現持牌經營和合法經營[2]。
該文雖不是銀保監(jiān)會出臺的行政法規(guī),但從當日起,各互助機構旋即陸續(xù)進入監(jiān)管范疇,在此后一年間陸續(xù)關停:
v 2020年9月9日,百度燈火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1月31日,美團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3月24日,輕松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3月26日,水滴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4月30日,悟空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5月14日,小米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5月20日,360旗下360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9月9日,新浪旗下新浪互助宣布關停
v 2021年9月14日,蘇寧旗下“寧互寶”宣布關停
v 2021年10月11日,滴滴旗下“點滴守護”宣布關停
v 2021年12月28日,相互寶宣布關停
[1] 趙亞寧.網絡互助的私法定位與權責配置[J].西部法學評論,2021(02):1-19.
[2]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需要適時完善保險監(jiān)管政策和監(jiān)管技術,及時、準確打擊非法商業(yè)保險活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嗷?、水滴互助等網絡互助平臺會員數量龐大,屬于非持牌經營,涉眾風險不容忽視,部分前置收費模式平臺形成沉淀資金,存在跑路風險,如果處理不當、管理不到位還可能引發(fā)社會風險?!哟髮柚ヂ摼W手段開展的新型非法商業(yè)保險活動的打擊力度,要把網絡互助平臺納入監(jiān)管,盡快研究準入標準,實現持牌經營和合法經營。”
(三)小結
除了上述《非法商業(yè)保險活動分析及對策建議研究》一文中所列舉的涉眾風險、資金量等因素外,因為缺乏透明監(jiān)管,網絡互助的營利性質始終成謎,因此在當時,監(jiān)管干預互助已經勢在必行。但囿于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對于互助平臺的監(jiān)管也只能在摸索中逐步深入,在自互助平臺納入監(jiān)管范圍后,各家互助平臺基于合規(guī)壓力和營利成本考量,陸續(xù)關停。
三、
互助會員的司法救濟困境
正如上文所述,在2020年9月之前,銀保監(jiān)會多次在其監(jiān)管文件中明確否定了網絡互助的保險屬性(實際上監(jiān)管機構在2020年9月之后也僅僅是有轉向的跡象,并未有明確監(jiān)管政策明確網絡互助屬于保險),并將網絡互助排除在監(jiān)管范圍之外。這導致互助會員與平臺間一旦發(fā)生爭議,互助成員不能通過銀保監(jiān)會、消費者維權熱線等常見的方式進行維權,僅能通過內部異議程序(如相互寶的賠審團公示制度)以及民事訴訟兩條道路進行維權,但成員想要通過現有的司法救濟手段維護權益仍有較大難度。
(一)管轄集中阻礙維權
關于互助成員的司法救濟困境,最直觀的體現就是立案難。以相互寶為例,在相互寶的會員公約中已明確相關糾紛均應由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截至目前,筆者以“螞蟻會員(北京)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相互寶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數據庫上進行檢索,共檢索到符合條件的民事裁定書53篇,且裁定結果相當一致。上述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均為互助成員遭相互寶拒賠后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后依據下圖中的合同條款裁定將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然而,雖然合同約定是相互寶有關的案件均由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但據我們和業(yè)內人士了解,至少在2021年上半年之前,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并不受理與相互寶相關的法律糾紛(當然可能和互助平臺案件法律關系不明、司法力量不足以應對全部相互寶案件有關),至今也未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到已結案的公開判決書。雖目前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已逐步放開限制,同意受理互助成員起訴相互寶平臺主體的相關訴訟案件,但現今能查詢到的受理案件數量仍然僅有十余個而已,與相互寶最巔峰時期的上億成員體量相比仍然較少,相應成員司法救濟之困難可見一斑。
(二)網絡互助計劃的缺乏成熟裁判經驗
以網絡互助、水滴、相互寶等關鍵詞檢索,公開的判例僅數十件,且每個涉及互助的案例情況各不相同,互助合約也不同,完全沒有成熟的裁判經驗可以參考,也出現了司法裁判無法預判的情況,面對動輒數十頁和上百頁的互助合約,涉及醫(yī)療健康等多種知識,一時間也無法快速總結司法經驗。甚至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部分司法機關對于互助平臺案件的被告主體都十分困惑(畢竟平臺不是保險人,分攤互助金的是每一個會員)
但目前這種情況已經得到一定程度好轉,司法力量也在逐步調整,但即使如此,對于紛繁復雜的互助條款,法律如何適用仍然是一大難題。
四、
互助平臺理賠爭議的法律出路
本文通過有限現有案例的對比研究,針對互助平臺法律關系,在關停后出現的一些理賠爭端除了平臺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外,提供司法的解決路徑。
(一)互助成員與平臺間是無名合同法律關系
目前,對于網絡互助的法律性質,現有判例基本已經達成初步的一致口徑,即認定網絡互助是在吸納了民間互助共濟行為、原始保險形態(tài)、網絡服務技術等諸多理念和運行模式后產生的新類型互助性經濟組織。會員與平臺之間以及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新型的網絡互助合同關系。相應的會員公約、互助計劃章程等平臺規(guī)則系參與會員與平臺之間的意思合意,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依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因互助并非保險,因此無法適用《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此類案件主要應以《民法典》合同編為基礎,將互助計劃作為無名合同并依據互助計劃條款認定互助成員是否符合計劃條款約定的支付條件,進而處理當事人爭議。
(二)平臺經營者應認定為支付互助金的義務主體
雖然在網絡互助相關糾紛中,平臺經營者往往會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主張自身僅僅是技術服務提供方,并非直接支付互助金的義務主體的抗辯,但是目前法院基本均未采納此類抗辯。但是對于具體的義務內容,各地法院仍有不同的解讀。
(1)扣劃義務說[1]
依照相應的平臺公約或規(guī)則,如互助成員符合平臺規(guī)則規(guī)定的互助金支付條件,則平臺經營者負有從其他互助會員賬戶里代為扣款并將互助金劃撥給互助成員的義務。持此觀點的法院認為,雖然平臺本身確實不是承擔互助金費用的主體,但依合同約定及全體成員的授權,平臺經營者已享有從互助成員賬戶中扣劃分攤費用之權利,且同時負責審查互助金申請、支付互助金等事宜。因此,在確定互助成員符合給付互助金的情況下,基于權責一致的要求,其當然負有從全體成員賬戶中扣劃費用并按約支付給互助成員之義務。
(2)責任主體說[2]
持該觀點的法院認為,網絡互助雖不是保險,但與保險本質一致,均系射幸合同,屬于互負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二者本質上都是不特定的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成員與網絡平臺或相互保險經營者基于同一互助保障規(guī)則形成的風險分散機制。在缺乏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情況下,可參考保險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該新類型合同糾紛。
但無論如何,對于互助金支付主體仍然是平臺,平臺經營者作為與互助會員簽署協(xié)議的直接相對方、互助資金的實際管理方,且互助會員能且只能向平臺經營者主張合同權利。因互助會員海量、變動大、信息不透明、監(jiān)管缺位等,如硬性要求互助會員向全體互助會員主張合同權利,明顯不具備救濟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社會一般認知對相應權利救濟的合理期待,因此要求雖然各地法院理由不同,但審判路徑仍然是支持平臺作為相對主體。
(3)小結
雖無法適用《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而無法向保護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一樣力度的保護互助會員(比如提示說明義務、如實告知義務等保險法律特殊規(guī)定),但目前仍然可以通過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限制,認定平臺經營者系適格的訴訟被告及義務主體,解決基本的理賠爭議,也可以為后續(xù)相關訴訟提供指引性參考。
五、
結語
相互寶的關停從它出現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是必然。雖然保險與互助計劃無論是在實際營運、司法、參與主體等各方面有很大的差別,監(jiān)管也多次發(fā)文稱互助計劃不是保險,但是其類保險的性質也注定了網絡互助領域不可能成為法外之地。畢竟互助平臺會員數量龐大,非持牌經營,涉眾風險不容忽視,平臺形成沉淀資金,管理不到位可能引發(fā)社會風險甚至系統(tǒng)性風險。因此,納入監(jiān)管成為了必然趨勢,而監(jiān)管的高壓態(tài)勢和商業(yè)成本衡量,也促使了互助平臺的關停。而對于與相互寶之間仍有理賠糾紛的互助會員來說,關停之后的理賠糾紛處理,除了和平臺商議之外,司法上也同樣提供了救濟渠道。
雖然網絡互助已經關停,但經過這互助平臺發(fā)展的十年,客觀上由于互助平臺的競爭,也使得保險行業(yè)對于短期大額醫(yī)療保險的費用大幅度降低,使一些低價格、高性價比的短期健康險能進入到千家萬戶。
對于網絡互助平臺,道一句,感謝,說一句,再見。